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0號
- 原告
- 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朱峯島
- 被告
- 福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能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