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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告
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峯島
被告
福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能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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