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8號原 告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侯百能 被 告 優泥金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誠 段158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