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郭育志、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嚴凱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號原 告 郭育志 被 告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