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萬富、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莊玉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7號原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被 告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4,3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