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燈玲即建興企業社、予盛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陳燈玲即建興企業社 被 告 予盛營造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張銘坤 1號 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8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