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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告
郭桂美
被告
福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3
法定代理人
郭有仁

3號

黃泳瑞即黃元樹

之5

李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苑裡鎮○○段230 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苑裡鎮苑東里興隆68之117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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