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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告
郭桂美
被告
福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3
法定代理人
郭有仁

3號

黃泳瑞即黃元樹

之5

李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因

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

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之債權額

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680,556 元(

計算如附表所示)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供  擔  保  之  物      │ 公告現值 │  面  積  │    價    額    │
│    │                            │(元/㎡) │  (㎡)  │   (新臺幣)   │
├──┼──────────────┼─────┼─────┼────────┤
│ 01 │苗栗縣苑裡鎮○○段766 地號土│   3,800  │   75.62  │    287,356元   │
│    │地                          │          │          │                │
├──┴──────────────┴─────┴─────┴────────┤
├──┬──────────────┬───────────┬────────┤
│ 02 │苗栗縣苑裡鎮○○段203 建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393,200元   │
│    │建物門牌:                  │                      │                │
│    │苗栗縣苑裡鎮○○里○○鄰○○路│                      │                │
│    │68-117號                    │                      │                │
├──┴──────────────┴───────────┼────────┤
│                                              合  計      │    680,55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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