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侯貞雄、陳桂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77號原 告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貞雄 被 告 陳桂豐 號 余聲堂 黃桂屏 余能煇 湯婷蕙 吳意珠即合象資源回收行 吳意珠即長洪行 合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兆明 人 被 告 長洪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意珠 被 告 和象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意珠 被 告 鍾兆洪 兆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芳淵 人 被 告 鍾兆湘 2巷12號 戴鳳南即辰威實業社 辰威興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戴鳳南 2巷12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