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18號
- 原告
- 七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重雄
- 被告
- 于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琴即黃陳琴
1號
陳建榮
陳嘉銘
陳芳婷
温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6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