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5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53號
- 原告
- 雙福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葉双福
- 被告
- 順冠營造有限公司
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原告應更正為「葉双福即雙福企業社」。
三、陳報被告順冠營造有限公司、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分別為何人。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