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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告
雙福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葉双福
被告
順冠營造有限公司

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原告應更正為「葉双福即雙福企業社」。

三、陳報被告順冠營造有限公司、南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分別為何人。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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