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洪嘉隆、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洪嘉隆 被 告 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林威廷 人 巷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1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