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58號
- 原告
- 吳泰溪即尚陽商行
- 被告
- 黃子瑜
黃玉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8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