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吳泰溪即尚陽商行、黃子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吳泰溪即尚陽商行 被 告 黃子瑜 黃玉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8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3,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