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8號原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昌文 被 告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昉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