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庚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鏡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樂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金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11 月1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