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2號
- 原告
- 陳安邦
- 被告
- 建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秋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5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原告張雲陽」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安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原告張雲陽」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