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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告
陳安邦
被告
建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5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原告張雲陽」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安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原告張雲陽」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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