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0號原 告 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伸 被 告 聯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受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458 元,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