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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吳國聖
  • 法定代理人
    江培村、張錦發

  • 原告
    智慧財品牌策略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鋒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8號原   告 智慧財品牌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培村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被   告 鋒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發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委託簽認單約定,如有帳款訴訟時,兩造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3753號支付命令卷第5 頁);原告於民國101 年9 月11日聲請移轉管轄,被告就本件應移轉管轄亦表示無意見。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應予准許。爰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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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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