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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告
中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華
被告
苗栗縣竹南鎮立達自辦市地重劃理事會理事
被告
徐玉強
被告
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核定為6,495 萬元(計算式:9900萬-305萬-3100 萬=6495 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560 元。上開兩項聲明應徵收之裁判費,合計600,8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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