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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告
中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華
訴訟代理人
顏文震
被告
苗栗縣竹南鎮立達自辦市地重劃理事會理事
被告
徐玉強遷出國外).
被告
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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