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2號聲 請 人 陳寬隆即寬宏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1 年2 月3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1 年2 月3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1 年8 月13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鍾軍輝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101 年2 月15日│124,000元 │FA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