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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請人
陳寬隆即寬宏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而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於101 年2 月3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1 年2 月3 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
    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1 年8 月13
    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參照)。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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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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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鍾軍輝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101 年2 月15日│124,0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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