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號聲 請 人 劉書琳 代 理 人 劉漢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5 月26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1 年2 月7 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股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 考│ ├──┼───────────┼───────┼──┼──┼──┼───┤ │001 │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