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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請人
寬輾重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建寬
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共俊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0年12月28日         │27,090元        │HN0000000       │    │
│    │                  │限公司苑裡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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