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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請人
廣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南
訴訟代理人
柳鈞元

      程艷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55 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黃文賢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 │101年5月30日 │10,400元 │000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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