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廣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南
- 訴訟代理人
- 柳鈞元
程艷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55 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黃文賢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 │101年5月30日 │10,400元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