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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請人
彭武昌
訴訟代理人
戴俊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4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9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3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
│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4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嘉群建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栗│100 年9 月14日        │100,000元       │RY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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