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彭武昌
- 訴訟代理人
- 戴俊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4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9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3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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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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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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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群建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栗│100 年9 月14日 │100,000元 │RY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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