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0號聲 請 人 彭武昌 訴訟代理人 戴俊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3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4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嘉群建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栗│100 年9 月14日 │100,000元 │RY0000000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