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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

債權人
張啟明即永昌水電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運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請求之利息利率(如雙方未約定,請更正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運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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