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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7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蔡坤儒
相對人
奇祥榮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郭秉諭即郭國全
相對人
相對人
陳菊雅(兼陳文助之繼承人)

      劉素貞(即陳文助之繼承人)

      陳聰耀(即陳文助之繼承人)

      陳聰讓(即陳文助之繼承人)

      陳燕芬(即陳文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郭秉瑜即郭國全」之記載,應更正為「郭秉諭即郭國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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