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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9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聲請人
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施國正
相對人
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迭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7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5 號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之規定,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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