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號
- 原告
- 錦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登倫
- 訴訟代理人
- 林誌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文到5 日內提出民國102 年8 月28日送達於本院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附屬文件於本院。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出本件訴訟,並未依上開規定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