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林玉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戴國清、溫忠雄、李典儒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苗勞簡字第1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4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