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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1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苗小字第118號

原告
台灣翔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從勉
訴訟代理人
曾睿霖
被告
劉育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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