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15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151號
- 原告
- 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維斌
- 被告
- 李團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3 月7 日裁定請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3 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