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2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26號
- 抗告人
- 智慧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范振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