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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號

原告
劉芳英
被告
萬里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5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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