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補字第337號
- 聲請人
- 李欣華(即破產人東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相對人
- 東鉅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事件,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補字第33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事件,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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