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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號

原告
詠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煌國
被告
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2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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