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9號

聲請人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明暢
相對人
萬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振燈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送達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