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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告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告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仁相
被告
王寶億
被告
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被告
仟揚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富祿
被告
潘時安

      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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