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4號
- 原告
-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圖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被告
-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仁相
- 被告
- 王寶億
- 被告
- 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源
- 被告
- 仟揚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富祿
- 被告
- 潘時安
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