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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6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鉦凱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7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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