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國寶製煉油漆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月7 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國聖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