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羅開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寶製煉油漆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月7 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