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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號

原告
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鐘
被告
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大行
被告
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0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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