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9號
- 原告
- 李林碧蓮
- 原告
- 兼訴訟代理
- 原告
- 人 李坤鎔
- 被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朱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駁回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抗字第55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2 月6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依據,均應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