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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
創色美術印刷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甫任
訴訟代理人
楊淑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光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101年8月25日          │134,000元       │0000000         │    │
│    │陳漢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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