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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請人
層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卿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而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於102 年2 月19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2 年2 月19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
    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2 年10月29
    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層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竹南分│102年1月20日  │9,056元   │CNA0000000│    │
│    │陳卿濠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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