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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吳國聖

  • 當事人
    巫美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0號聲 請 人 巫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前因被竊而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9 月1 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2 年5 月10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股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4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普通股│1 │3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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