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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0號

聲請人
巫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前
    因被竊而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2
    8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9 月1 日刊登於
    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2 年5 月10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
    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
│股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4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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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普通股│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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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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