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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0號

聲請人
宏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坤
代理人
梁紹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
    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刊登新聞紙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
│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6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龍秀特殊鋼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101年9月27日│180,000元 │ZA0000000 │    │
│    │公司              │分行                │            │          │          │    │
│    │郭建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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