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黃怡玲梁晉嘉林大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玉山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璋
訴訟代理人
陳力華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溫忠雄即頂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典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主文第五項「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及理由欄第十項關於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8日所為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之民事判決,為終局判決,無庸為假執行之宣告,是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5 項、理由欄第10項關於准予假執行之記載,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