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玉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璋 訴訟代理人 陳力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溫忠雄即頂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典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主文第五項「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及理由欄第十項關於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8日所為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之民 事判決,為終局判決,無庸為假執行之宣告,是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5 項、理由欄第10項關於准予假執行之記載,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