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玉山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宏璋
- 訴訟代理人
- 陳力華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溫忠雄即頂新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李典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主文第五項「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及理由欄第十項關於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8日所為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之民事判決,為終局判決,無庸為假執行之宣告,是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5 項、理由欄第10項關於准予假執行之記載,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