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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王萬金

  • 原告
    王文寬即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王文寬即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文寬為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故向本院陳報清算終結,並經徵得王文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文寬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8 號呈報清算人、102 年度司司字第8 號呈報清算終結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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