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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7號

聲請人
王文寬即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文寬為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智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故向本院陳報清算終結,並經徵得王文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文寬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8 號呈報清算人、102 年度司司字第8 號呈報清算終結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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