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債 權 人 張啟明即永昌水電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運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請求之利息利率(如雙方未約定,請更正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運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