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吳絲騰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宜鴻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三年一月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就任為宜鴻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以苗院國民有1102司司2 字第00610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應於102 年7 月3 日前清算完結,茲因不熟悉清算申報相關流程作業及辦理清算相關事務,尚需造具結算表冊送交請各股東承認,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 年7 月4 日起展延至103 年1 月3 日止。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