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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1號

聲請人
謝煥雄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街000

            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呈報為東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東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應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就任日期、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民國100 年12月27日東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出席股東名冊暨簽到紀錄。

四、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上開表冊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後,已送交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應併提出出席股東名冊暨簽到紀錄)。

六、提出清算人就任後,已以「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即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如登報報紙正本等)及對於已知之債權人通知清算事實之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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